一、评审条件及相关规定
广东文化艺术系列各专业的评审条件执行原省人事厅颁布的《关于印发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2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3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高、中级资格条件的通知》(粤人职[2000]2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艺术人员高、中级专业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人职[2000]37号)、《关于印发广东省艺术专业人员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告》(粤文职改[2000]04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图书资料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文职改[2000]05号)、《关于印发广东省文物博物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文职改[2000]06号)、《关于印发广东省群众文化专业初级资格条件(试行)的通知》(粤文职改[2000]07号)、《关于深化我省职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粤人发[2003]178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177号)》、《关于调整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论文发表刊物等级划分规定的通知》(粤人发[2005]300号)、《关于调整完善我省职称外语政策的通知》(粤人发[2007]120号)、《关于明确当前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若干问题的通知》(粤人发[2007]197号)和省人社厅《关于贯彻实施<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8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外来粤人员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确认的暂行办法>的通知》(粤人社发[2010]306号)等文件的各项规定。
二、审核要点
(一)审核申报材料的合法性
审核申报材料是否符合省相应专业资格条件的申报条件要求。申报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者必须是专职从事所申报专业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满足所申报专业和级别的职称资格条件,包括思想品德条件,学历、资历条件,继续教育条件,专业技术工作经历(能力)条件,业绩成果条件和论文条件。具体资格条件要求可对照《广东省文化厅艺术系列文物博物群众文化图书资料艺术专业职称资格评审工作手册》进行审核。
(二)审核申报材料的完整性
对照《广东省文化艺术系列职称资格申报指南》,审核申报的基础材料、业绩成果、论文著作等是否完整提交,提交材料的种类、格式、质量和数量是否合乎申报条件规定。
(三)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
对照《广东省文化艺术系列职称资格申报指南》,审核申报者填写的表格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填报内容是否完整,必填栏目(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业绩成果、论文和时效等)是否出现空白、错填、漏填或前后经历不衔接的情况,是否如实填报负面情况,是否如实填报同时或不同时申报其他系列(专业)的资格及其名称;审核表格是否有本人签名,是否有所在单位意见和主管部门意见、公章是否齐备;审核各表格之间填写内容是否一致;审核申报者提交的证书、业绩成果、经历能力证明、论文是否真实有效,是否能如实佐证、反映申报者专业技术工作情况;对照申报者提交的证书证明材料,审核申报者在表格填报的内容及个人信息是否真实准确。
(四)审核是否符合申报程序
审核申报过程是否符合申报程序。按照有关要求,申报材料在报送到职称评审日常工作部门前,应经过所在单位审核、评审前公示、上级主管部门审核三道程序。申报者提交申报材料后,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对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并组织专业考核评价小组对申报人的专业知识、能力、品德、业绩等给予全面、客观的评价。在查验、核实的基础上,所在单位在相应材料上填写意见,加盖公章。申报材料在报出前,所在单位应对申报人提交的申报材料在单位显眼处进行评审前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统一将申报材料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或省直厅、局)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材料,加盖公章和加贴封条后由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或省直厅、局按照职能权限,统一报送相关职称评审日常工作部门。
三、责任权限
申报人所在单位对申报人提交的各种复印件负有检查、验证的责任,对材料负有审核责任,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所在单位应注明原因退回,并及时告知申报人。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所在单位进行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公示,填写评价意见和公示情况表并加盖公章。
申报人上级主管部门、评委会日常工作部门对申报材料负有审核把关的责任。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评委会受理范围及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说明原因,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请报送单位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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