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粤人社发〔2025〕40 号
关于做好 2025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有关单位:
为做好 2025 年度全省职称评审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意见精神及《职称评审管理暂行规定》《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等文件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与评审时间
2025 年度全省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申报材料的时间,原则上为 2026 年 1 月至 3 月,2026 年 6 月底前完成评审。高校和自主评审单位按照经备案的时间安排开展职称评审。
二、职称资历年限和申报材料时段的计算
(一)对于 2021 年度及此后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 1 月 1 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
(二)对于 2020 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 月 1 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9 月 1 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
(三)对于通过考试和认定取得职称的人员,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和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
三、申报评审条件
(一)职称评审条件按照我省各系列(专业)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执行,具体以各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知为准。高校等自主评审单位职称评审条件按照经备案的标准条件执行。
(二)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统一要求,确需评价外语、计算机能力水平的,由职称评审委员会或用人单位自主确定。对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县(区)所属单位工作的专业技术人才,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条件不作要求。
(三)继续教育条件按照《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执行,原则上要求提供 2025 年度《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高校等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实际自主确定年度要求。
(四)除法律法规对学历要求有规定的系列(专业)外,在我省职称评审工作中,技工院校中级技工班毕业生与中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高级工班毕业生与大专学历人员同等对待,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生与本科学历人员同等对待。
四、申报途径和材料
(一)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其所在单位申报,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二)对于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专门设立职称申报点,其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自由职业者申报职称评审,可由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等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经职称申报点受理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省直非公有制组织、社会组织专业技术人才申报材料经用人单位推荐(自由职业者通过人事代理机构或行业性社会组织推荐)后直接报送职称评审委员会。
(三)申报人应根据本人的专业技术岗位,对照国家、省的职称政策及相应资格条件,如实填报并一次性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有条件的地区和行业领域,可探索对职称评审证明材料试行告知承诺制,由申报人作真实有效的书面承诺,经用人单位确认后替代证明。
(四)除另有规定的行业或地区外,专业技术人才应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同时提交申报电子材料。
(五)职称评审使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制作的表格,通过《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表格下载”栏目下载,其中《广东省职称评审表》通过系统自动生成。
五、申报材料审核要求
(一)单位审核。
1.申报人所在单位要认真审查申报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时效性,并做好评前公示工作。对不符合申报条件的材料,应及时退回并向申报人说明原因。
2.申报人所在单位要按规定将申报材料,特别是《()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和投诉受理部门及电话,在单位显著位置张榜或在单位网站进行公示。其他申报材料应在单位相对固定的位置公开,方便查验。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受理投诉举报由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负责。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或其它违规行为的申报材料不予报送,并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举报的问题短时间内难以核查的,可先报送评审材料并如实注明,待核查结束后及时将结果报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
3.公示结束后,单位人事(职称)管理部门在《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前公示情况表》和《()级职称申报人基本情况及评审登记表》上出具意见并加盖公章,作为申报材料一并报送。
(二)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
各级行业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对申报材料的审查,明确审查责任人,落实审核责任。根据职称评审监管有关规定,对提供虚假材料的个人计入失信档案,作为以后申报评审职称的重要参考。
(三)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受理审核。
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认真做好受理审核。对不符合申报条件和程序、超出职称评审委员会受理范围或违反委托评审程序报送的申报材料,应及时按原报送渠道退回,并及时书面告知申报人。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不符合申报条件。
2.未使用规定表格。
3.不符合填写规范。
4.未按规定的时间和程序报送材料。
5.未按规定进行公示。
6.其它不符合职称政策规定的情形。
六、评审组织要求
(一)完善职称评审委员会信息。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更新本级职称评审委员会目录,列明职称评审委员会的名称、评审专业、层级、受理评审人员范围和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立单位、窗口地址、联系方式等信息,并向社会公开。
(二)加强评委专家管理。
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和省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库管理有关规定,及时调整评审专家,并报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首次开展正高级职称评审,或本专业正高级职称人员数量较少、难以组建评委专家库的,可吸纳相近专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家或本专业领域资深专家担任评审专家。新入库的评审专家须经评委会组建单位培训后,方可参加职称评审。
(三)提高职称评审质量。
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按照国家和省评审有关规定认真开展评审工作,坚持以同行专家评审为基础的业内评价机制,结合本行业人才特点和成长规律,进一步创新评价方式,对申报人的品德、能力、业绩进行综合评价,提高评审质量,确保公平公正。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及时做好评审结果公示工作,公示期不少于5 个工作日。
七、评审结果审核确认及发证
(一)职称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公示结束后,及时向所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评审结果审核确认或备案的相关材料。
自主评审单位的职称评审结果由单位自主审核确认,报送对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二)评审结果经审核确认或备案通过后,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电子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才可登录《广东省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管理系统》自行下载打印本人证书。
八、纪律要求
(一)严肃评审纪律。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各单位要按照我省职称政策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单位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各系列(专业)的申报条件审核材料。职称评审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优化完善评审程序和规则,健全评审会议记录制度,与评委签订遵守评审纪律承诺书,严格执行评审纪律,确保评审质量。
(二)加强监督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对职称评审全过程实施监管,加强对评审条件公开、评审材料审核、评委专家抽取、评审结果公示等重点环节的监督,严防“暗箱操作”“以权谋私”等行为。
各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要落实政策公开、标准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要求,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对评审违规违纪行为及时核实调查、报告结果。
(三)压实工作责任。
对职称申报、推荐、评审等环节严格实行“谁审核,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责任制,对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追究责任。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不得擅自扩大职称评审范围,不得降低评价标准条件,不得违反评审程序规定。对于不能正确行使评审权、不能确保评审质量的,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九、其他要求
(一)持续加强职称评审监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加强职称评价事前、事中、事后全过程监管,积极构建政府监管、单位(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职称评审监管体系。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将根据群众来信来访、网民留言、投诉举报等反映的问题线索,联合省行业主管部门适时对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作情况进行核查。同时,结合评委会备案、评审结果备案、职称评审工作总结等日常工作情况,选取部分评审单位开展质量评估,对评估质量较低的评审单位给予提醒或约谈,责令限期整改,并列入下一年度重点监管对象。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行业(业务)主管部门加强对本地区职称评审的监管。
(二)进一步完善开放的粤港澳大湾区职称评价体系。
进一步畅通大湾区内地港澳专业人才职称申报渠道,在我省工作的外籍和港澳台专业技术人才,可按自愿原则申报评审我省各系列、各专业职称。申报评审职称时,实行的职称评审标准条件、评审程序、评审办法等与省内专业技术人才一致。其中,对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内地九市工作的港澳台专业人才,以及引进到粤东粤西粤北地区或基层一线企事业单位担任技术骨干的外籍或港澳台专业人才,从事本专业对口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定年限后,可按有关规定直接申报副高级或正高级职称。国家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进一步完善港澳地区专业人才获取广东职称机制,继续组织实施粤港澳大湾区港澳工程专业人才职称评价试点。
(三)深入实施专业技术人才“入县下乡”职称激励政策。
紧扣省委、省政府深入实施“百县千镇万村高质量发展工程”的部署要求,优化实施职称倾斜政策,引导和激励专业技术人才向县域流动。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贯彻落实新一轮职称制度改革有关加快培育乡村基层专业技术人才的部署要求,切实抓好基础教育、卫生、农业等重点领域基层职称倾斜政策落实。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纵深推进县以下基层职称“定向评价、定向使用”试点,落实落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单独制定试点专业的基层职称评审条件,适当放宽学历、科研要求,重点考察基层专业技术人才职业道德、实践能力、工作业绩、任务完成情况、群众认可度等。根据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基础教育、卫生、农业等领域专业技术人才在晋升高级职称前,应有一定服务基层或对口支援工作经历,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在本专业年度职称评审工作通知中要明确具体要求。
根据《关于进一步鼓励引导人才向粤东粤西粤北地区和基层一线流动的实施意见》(粤办发〔2019〕35 号)精神,在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连续工作 4 年以上且考核合格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中级、高级职称时,任职年限可在现行职称评价标准条件或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基础上放宽 1 年。对于参加省内教育、医疗卫生、科技人才“组团式”帮扶,在县域对口单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服务或工作 1 年以上的,在晋升高级职称时优先推荐、优先评审。
(四)认真组织实施“乡村工匠”“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工作。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要全面梳理总结“乡村工匠”职称评审工作情况,进一步拓宽专业领域,扩大人员范围,优化评价机制,不断提高评审质量。认真组织开展 2025年度乡村工匠专业人才职称评审,培育更多“土专家”“田秀才”,壮大我省乡村专业人才队伍。
省相关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要根据《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5 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高技能人才申报评审专业技术职称工作。贯通评审可单独组织开展或结合常规职称评审工作安排开展。各地市专业技术人才应按规定程序申报,经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报送相应职称评审委员会。
(五)进一步优化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审服务。
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进一步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按照全覆盖、可及性、均等化的要求,进一步强化职称社会化评价功能,大力开发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资源,为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人才支撑。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民营企业职称工作的通知》,我省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在职称申报评审的程序、标准、办法、证书等各方面,享有与公有制单位专业技术人才平等的权益,履行同等义务。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不与人事档案管理挂钩,一般在劳动关系所属的法人单位所在地参加职称评审,由工作单位履行审核、公示、推荐等程序。派驻省内其他地区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由法人单位委托并经派驻地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可在派驻地申报职称评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健全职称申报兜底机制,进一步完善全省职称申报点体系,充分发挥职称申报点兜底服务功能,畅通民营企业专业技术人才职称申报渠道。
(六)按时保质完成年度职称评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省有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工作部署组织开展本地区、本行业 2025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原则上应在 2026 年 6 月底前完成职称评审。涉及职称评价标准条件调整的相关系列(专业)评审时间可适当延后。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自主评审单位的评审时间安排原则上应与本通知工作部署保持一致。对迟迟未开展职称评审、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才造成不良影响的职称自主评审单位,我厅将联合省行业主管部门进行通报,情节严重的收回职称评审权限。
(七)持续优化职称评审环境。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评委会及其办公室的工作指导,督促规范评审工作程序、完善监督和制约机制,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加大力度整治职称评审中介机构违法违规行为,营造良好的人才发展环境。各职称评审委员会及组建单位不得指定、委托营利性中介机构、培训机构等开展职称评审服务工作,不得收取粤价函〔2006〕629 号文规定的职称评审费以外的“服务费”“代办费”等费用;要引导广大专业技术人才通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评委会组建单位开设的网站、政务新媒体等权威信息发布平台了解政策要求,警惕网上“代办包过”等虚假宣传信息。
《 广 东 省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职 称 管 理 系 统 》 ( 网 址 :https://ggfw.hrss.gd.gov.cn/gdweb/ggfw/web/pub/ggfwzyjs.do)是广东省职称证书的唯一省级管理平台,全省职称证书通过平台统一生成、统一编号、统一管理。平台的个人账号应由专业技术人才本人注册、使用和保管,出现身份证号码、姓名等核心关键信息错漏、“人照不一”等情况的,原则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不予更改。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省现行职称改革政策执行。如遇重大政策调整,按新的政策规定执行。
附件:关于 2025 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关于 2025 年度职称评审具体工作的政策问答
一、职称资历年限如何计算?
职称资历年限的计算以职称评审年度为依据,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 1 月 1 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同一年度内评委会开展职称评审的具体时间不影响资历计算。例如,申报人在 2025 年 4 月通过评审取得2024 年度中级职称,申报高级职称评审时,其职称资历年限从2025 年 1 月 1 日起算,到 2029 年 12 月 31 日满 5 年。
为做好改革的过渡衔接,对于 2020 年度及以前年度通过评审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时,职称资历年限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 月 1 日,截止时间为申报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例如,申报人在 2018 年11 月通过评审取得 2018 年度中级职称,其职称资历年限从 2018年 1 月 1 日起算,到 2022 年 12 月 31 日满 5 年。又如,申报人2019 年 3 月通过评审取得 2018 年度职称,申报 2022 年度高级职称评审时,其职称资历年限仍可从 2018 年 1 月 1 日起算,到 2022年 12 月 31 日满 5 年。
通过考核认定取得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认定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
对于通过考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按照国家统一规定的报考条件执行。申报高一级职称时,其职称资历年限和有效材料时段的起算时间为考试通过之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
对于全面实行评聘结合的教育领域各职称系列,其资历年限计算按照相应标准条件规定执行。
二、有效材料时段如何界定?
对于 2021 年度及此后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申报高一级职称时有效材料的起算时间为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下一自然年1 月 1 日,截止时间为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例如,申报人在 2025 年 6 月通过 2024 年度职称评审取得中级职称,在申报副高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自 2025 年 1 月 1 日起算,至副高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止。
对于 2020 年度及以前年度评审取得职称的人员,鉴于有效材料时段均截止到评审年度的 8 月 31 日,为做好衔接过渡,申报高一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从本级职称评审年度的9月1日起算,至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止。例如,申报人在 2017年 11 月通过 2017 年度职称评审取得中级职称,申报副高级职称时,有效材料时段自 2017 年 9 月 1 日起算,至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止。同等条件下,如申报人中级职称是 2018年 3 月通过 2017 年度职称评审取得的,其有效材料时段仍从 2017 年 9 月 1 日起算,至高一级职称评审年度的 12 月 31 日止。
三、革命老区、中央苏区和民族地区如何界定?
根据《广东省促进革命老区发展条例》,革命老区是指土地革命战争、抗日战争和解放战争时期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建立和发展起来的革命根据地,其中土地革命战争时期建立的中央革命根据地为原中央苏区。本省革命老区名录由省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根据《广东省促进民族地区发展条例》,民族地区是指连南瑶族自治县、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乳源瑶族自治县,始兴县深渡水瑶族乡、东源县漳溪畲族乡、龙门县蓝天瑶族乡、怀集县下帅壮族瑶族乡、连州市瑶安瑶族乡和三水瑶族乡、阳山县秤架瑶族乡。
四、2025 年度职称评审工作是否继续对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才实行职称激励政策?
根据《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员职称工作的通知》(粤人社函〔2020〕60号)、《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新阶段关心爱护医务人员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3〕3 号)等文件精神,进入疫情防控新阶段,不再新增开展疫情防控“一线”专业技术人才认定;符合国家文件规定的疫情防控专业技术人才,可按相应规定实行职称倾斜。对于原已认定为“一线”专业技术人才的,继续执行原有职称激励政策,不实行政策“收缩”。用人单位要切实履行好把关责任,严格按照规定做好人员界定、推荐、公示等工作,并落实后续政策待遇。职称评审委员会开展职称评审时,要客观评价一线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疫情防控的岗位风险、具体业绩和实际贡献,不搞“一刀切”评审。
五、对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有何职称评审倾斜政策?
对于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参照《广东省高层次留学回国人员专业技术资格评定暂行办法》执行。高校、科研院所、医院等职称自主评审单位,可根据省的文件精神和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单位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的职称“绿色通道”规定。
在我省企事业单位工作的海外高层次引进人才,取得首次职称前,可按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流程,提供境外工作期间取得的业绩成果申报评审,外语、计算机应用能力、继续教育等条件不作为评审必要条件。回国后在境内取得的业绩成果不纳入该“绿色通道”评审的有效材料范围,可作为参考。
六、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如何开展?
2025 年度的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工作,按照我省跨区域跨单位流动专业技术人才职称重新评审和确认规定执行,具体实施与2024 年度一致。
2025 年度的初次职称考核认定工作,按照我省初次职称考核认定规定执行,具体实施与 2024 年度一致。
七、高技能人才参加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由哪些职称评审委员会具体负责?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贯通的实施方案》(粤人社规〔2022〕5 号),高技能人才参加相关系列专业的职称评审原则上由对应省属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为我省农业、工艺美术、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体育、技工院校教师等职称系列以及工程系列机电、轻工、电力、食品、建筑建材、交通、林业、测绘国土、水利水电、地质勘查、冶金、石油化工、信息通信、物联网、纺织、铁路、医疗器械、标准计量质量、广播电视、民爆、网络空间安全、测控仪器、农业工程等专业省属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工程、农业、工艺美术、体育、技工院校、文物博物、实验技术、艺术等职称系列新设专业如有开展高技能人才贯通评审职称需要的,相关职称评审委员会应按程序向我厅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处报备,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开展贯通评审工作。
八、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中哪些可与我省职称对应?如何对应?
2025 年度继续在全省职称评审工作中试行国家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与我省职称对应。对应的职业资格证书管理按国家和省现行规定执行,不另行换发职称证书。
根据《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 号)、《国家职业资格目录(2021 版)》、各系列职称评价标准条件以及国家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规定,对应关系如下:
工程技术领域:注册消防工程师、注册建筑师、造价工程师、建造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计量师、注册安全工程师、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质量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二级)、中级(一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职称。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民用核设施操纵人员资格、注册核安全工程师、监理工程师、注册城乡规划师(注册城市规划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结构工程师除外)、注册设备监理师、注册测绘师、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环境影响评价工程师,以上各项未分级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工程师职称。
通过全国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水平)考试取得初级资格、中级资格、高级资格,且符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深化工程技术人才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9〕16 号)关于助理工程师、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学历资历条件的,可分别对应我省工程技术人才系列的助理工程师、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例如,取得系统架构设计师资格,具备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10 年可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具备硕士学位的从事工程技术工作满 7 年可对应高级工程师职称。
经济(会计、审计、统计)领域:经济专业技术资格、银行专业人员职业资格,以上两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其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经济师职称。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会计师、会计师职称。审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审计师、审计师职称。统计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中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统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统计师、统计师职称。
拍卖师、导游资格、房地产经纪人协理职业资格、税务师,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经济师职称。
房地产估价师、资产评估师(注册资产评估师)、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土地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房地产经纪人职业资格、注册税务师、造价工程师(2017 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注册安全工程师(2017 年及以前取得,且为工程经济类学历人员)、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工程经济类和管理类学历人员),以上各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对应我省经济专业人员系列的经济师职称。注册会计师对应我省会计专业人员系列的会计师职称或审计专业人员系列的审计师职称。
医疗卫生领域:执业助理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执业医师(含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药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分别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医士、医师职称。护士执业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护士(中专、大专学历人员对应护士)、护师(本科以上学历且从事护理工作满 1年人员)职称。
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药师(士)、护师或技师(士)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卫生技术人员系列的主治(主管)医师、主管药师、主管技师或主管护师职称。
其他领域:社会工作者职业资格中的初级、中级、高级资格分别对应我省初、中、高级职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初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的助理编辑职称,中级资格对应我省出版专业人员系列编辑职称。翻译专业资格的三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助理翻译职称,二级口译、笔译翻译对应翻译系列的翻译职称。执业药师对应我省医药行业的主管药师或主管中药师职称(医药行业生产和流通领域,不包含医疗卫生机构人员)。执业兽医资格对应我省农业技术人员系列的助理兽医师职称。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
2025 年11 月14 日印发